都江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都江堰市以优良条件和优惠政策吸引了国内外大量客商前来投资。凡新建企业均全面享受国家、省和成都市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实行积极的财政返还、奖励政策,执行最低的土地价格。对投资规模大、耗电量大、用电均衡的高科技工业项目,综合电价不超过0.3元/千瓦小时。
为都江堰市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人、群体和个人,由市财政给以重奖。
都江堰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竭诚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由市级有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项目所在的工业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负责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及发展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包括代行办理项目审批等所有手续,实行限时审批。
一、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
2、东部省市来本市独资新建生产企业,投产五年内所得税全部返回给企业,增值税留地方部份返还50%。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其他外来企业可参照执行。
3、东部省市来本市合资合作的生产性企业,外联方投资占总投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投产3-5年内对新增效益返还所得税,增值税留地方部份返还50%。其他外来企业可参照执行。
4、沿海城市来我市新办独资企业,经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从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以后年度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他来我市新办的独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
5、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免征所得税两年,再减半返所得税三年外,经企业申请,还可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
6、进入都江堰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产后两年内,由财税部门审查确立增值税、所得税上交基数及递增比例后,超过部份全部留给企业。
二、土地及规费政策
除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外,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土地价格在成都市周边区(市)县同等口岸条件下,按最低标准再给予适当优惠。
2、外来投资者从事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所交购买土地费用能支付农民搬迁补偿费用时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对一次性投资较大的“三高”企业使用土地,确需特殊扶持的,由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4、外来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免缴市政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生产性企业减半缴纳费用。
5、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市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和公用设施开发建设,可减免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人防、消防、墙改等规费。
6、外来投资企业在都江堰工业开发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有关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在都江堰工业开发区内给予特别优惠。
